台湾第一件向法院主张被遗忘权的案件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由高等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虽然判决结果已出,不过一切仍然未有定案。因为台湾 Google 分公司举证证明搜索引擎的业务并非有台湾 Google 分公司所掌控,法院也以此为由驳回原告主张。也就是说,还需看看原告与 Google Inc.公司的诉讼判决结果。
- 原告(上诉人):施允泽(原名施建新)
- 被告(被上诉人):美商科高国际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
自由时报在未经查证的情况下,于 2008 年 10 月 9 日以“米迪亚董监没有施建新”、“黑帮合资职棒米迪亚老板涉打假球”为标题以及相关不实内容为电子报报导。然而这些不实报导,已经由法院判决确定施允泽(原名施建新)无罪。
在被遗忘权的案件中,原告施允泽以“施建新”为关键字于 Google 搜索引擎进行搜寻,竟发现以下搜寻结果:
“诸多直接转贴系争报导之网页内容,及以恶意毁谤之不公正、不实文字或言论,广为散布伊涉及“假球案”之讯息,且出现该搜索引擎所提供“施建新球队难管”之建议关键字,不特定之网络使用者显得以阅览上开搜寻结果内容,伊之名誉权及隐私权将持续受到侵害。”
原告主张:
- 移除“http://www.google.com.tw”网页上关于“施建新”关键字所搜寻取得之特定搜寻结果
- 移除前系争网页上关于“施建新球队难管的真相”之“搜寻建议关键字”
被告“美商科高国际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提出抗辩:
- Google 台湾分公司并无执掌搜索引擎业务的权限
“搜索引擎业务系由 Google Inc.所经营及维护,伊与 Google Inc.为独立之不同法人,伊对该搜索引擎并无管理、处分权限,即无移除该搜索引擎上任何内容之作为义务,自不因该搜索引擎关于上诉人所涉“假球案”之系争搜寻结果及自动完成功能“未移除”,而须负一般侵权责任及企业经营者之侵权责任。”
2. “被遗忘权”在台湾未有以法明文,原告的请求无依据
“被遗忘权”并非我国现行法所承认之权利,行政及立法机关亦无将该权利纳入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计划,上诉人据以请求回复原状,显乏依据。”
3. 上诉人未因之产生实际损害,且报社之言论与搜索引擎业者无关
“上诉人并未证明其名誉权及隐私权因系争搜寻结果及自动完成之搜寻“建议关键字”功能而受到任何实际损害,系争报导及系争搜寻结果或属真实,或业经合理查证,或系善意发表对于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之评论,纵事后证明其内容与事实不符,发表各该言论者本不负侵权责任,非系争搜索引擎经营者之伊更无庸负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举证上,施允泽无法证明本案中的被告系执掌搜索引擎业务、拥有管理搜索引擎权限之企业。原告施允泽即无权主张要求 Google 台湾分公司将系争搜寻结果移除。
值得一题的是 Google 台湾分公司与此所提出的抗辩:“被遗忘权”在台湾并未被确立,当事人的主张无所据。这一直以来都是 Google 的态度,因为在被遗忘权于欧洲确立后,Google 随即进一步提出报告书主张被遗忘权的适用应仅限于欧洲,是否扩张至其他地区仍持保留态度,而且 Google 近期在法国行政法院又再度的挑战了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不过今年年初已有日本法院以“被遗忘权”要求 Google 删除搜寻特定搜寻结果的案例。
看来,被遗忘权这个新兴的人权,在个人与 Google 不断地诉讼攻防下,逐渐在世界各地确立其内涵与适用上的限制。
- 日法院首次依“被遗忘权” 要求 Google 删除被逮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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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 保障欧盟“被遗忘权”,Google 扩大搜寻结果隐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