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针对高通提起各式反垄断诉讼后,苹果也针对基频专利使用授权金等问题,在美国与中国两地针对高通提出各项指控,为何苹果在此时提出这样的官司,非要把事情弄大不可?而双方的争议何在呢?
2017 年 1 月 20 日,继中国国家发展及改革委员会(China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简称发改委)、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KFTC)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相继指控无线通讯芯片制造大厂高通(Qualcomm)从事市场垄断行为后不久,美国苹果公司(Apple)亦选择在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对高通提出违反契约义务(breach of contract)、专利权利耗尽(exhaustion)、从事市场垄断行为(monopolization)、无侵权或降低权利金等多项指控。高通回应苹果指控毫无根据,将在全球法院捍卫自己的商业模式。由于双方对此的争议并不只影响双方营收,重要的是其争议结果不但会影响 iPhone 目前的终端价格,甚至也会影响 Android 手机的价格,影响全球消费者甚巨,故本文将试着讨论双方攻防的争议点。
名词背景介绍:SSO、SEP、F/RAND
SSO 指的是各国际标准组织(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如 IEEE(电机电子工程协会)等,其由众多厂商组成为了达成共同标准的目标(如大家熟知的 Wi-Fi,以免各厂商自行制造导致相互产品之间不相容)所参与的协会。国际上的 SSO 非常多,除了 IEEE,主管通讯与影像的国际电信组织(ITU)、包含制定内存标准的联合电子装置工程会议(JEDEC),提案过去 3G / 4G 甚至未来 5G 通讯的第三代合作伙伴(3GPP),甚至欧洲区域的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都属于 SSO 的一种。
而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就是各 SSO 在制定如资通讯标准(如 Wi-Fi)的过程中,各参与厂商将其正在申请或已获核准、有可能与制定标准相关的专利,同时 SSO 也要求各个参与厂商都必须自行公开 SEP。请注意,这是厂商在 SSO 所自行提供的,换言之,厂商提供的专利到底是不是真的与标准有关,都还是未定之天,能够判定的只有审理当地的法院。这也是为何苹果在本案指控并未因产品(如 iPhone、iPad)符合标准(如支援 WiFi 或是 LTE)就一定会侵犯高通专利的原因。
由于 SEP 即有可能为标准的一部分,如果真的被纳入标准,等于该厂商的专利将随着符合标准的产品一路放大。如果没有得到专利所有权人的授权,符合标准就等于侵权的代名词。有鉴于此,所有的 SSO 都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厂商必须要签属同意以 F/RAND 为 Fair(公平)、Reasonable(合理)、And Non-Discrimination(非歧视),即所谓的 F/RAND 原则授与其他人专利的义务,不得违反。以 JEDEC 为例,其公开明示如果有会员拒绝同意此授权原则,必须在发出拒绝通知给委员会后的 120 天内离开 JEDEC。
JEDEC 之所以会要求是因为早年曾经发生过 Rambus 控告全球多家厂商的效应。因为早年的资通讯产品并不像现在从个人电脑(PC)、笔记型电脑、手机到穿戴式装置(智慧手表、智慧眼镜)琳琅满目,早年几乎以 PC 为大宗。 而在 PC 的架构内,除了 Wintel 主导的标准,唯一会需要多家厂商共同制定的标准就属 DRAM,当年 Rambus 参与了 DDR 标准时,其提出了包含可程式化的 CAS latency,甚至 DDR 一定会用到芯片内(on chip)PLL/DLL 等技术都被 Rambus 申请为其专利,待 DDR 标准制定完成后又不愿意授与专利给竞争对手与品牌厂商,不但替自己引起反垄断(Antitrust)的麻烦,更造成了所有资通讯厂商的困扰。因此,所有 SSO 对于参与标准制定的厂商都要求必须遵守 F/RAND 原则授与他人权利。
苹果的主张
苹果在本案的诉求主要包括:一、针对高通所持有之 CDMA/LTE 通讯标准相关专利提出未 SEP 或者降低既有权利金比率条件至符合 F/RAND 原则,特别是权利金计算方面,应以包含专利发明之最小可计量单位(如基频芯片)价格为计算基础,而非整个苹果整机价格。二、倘若苹果承包商(Contracted Manufacture,CM)与高通子公司之芯片供销情形,已构成专利权耗尽,则苹果理当无必要取得高通 SEPs 授权。三、高通应履行商业合作与专利协议(Business Cooperation and Patent Agreement,BCPA)条款,支付每季 10 亿美元回扣(Rebate)给苹果。四、要求法院禁止高通未来再就 SEPs 授权订立不合理限制条件。
苹果为何对高通开战?
面对产品侵犯他人专利的策略,只有两种──取得专利所有权人的授权,或直接在法院决战。而在法院决战的结果除了和解、获胜,被判侵权又可分为损害赔偿与产生禁制令。在本案并非专利所有权人指责侵权,而是苹果与高通之间的契约责任、权利金以及指控有关公益相关的反垄断议题。综观苹果的诉状,虽然指控有上述多个项目,但其核心只有一个──指摘高通的权利金过高。即便与公益有关的反垄断议题也是源自苹果认为高通收取不合理的权利金。
苹果之所以选择在此对高通开战,实乃高阶的智能手机成长不如以往,在欧美日几乎只剩换机潮可以期待,面对苹果擅长的高阶智能手机市场饱和,其再也无法无视高通收取过高的权利金。而苹果为何在此出手也有脉络可循,因为透过 SEP 收取高额权利金已非国际上各国法院裁决的趋势,以下列两个与 SEP 有关的判例为例说明:
1. Google(Moto)vs. 微软(Microsoft)
2010 年 Motorola(Moto)为了回应微软不满 Moto 不愿意缴交微软拥有的 Android 权利金所产生的诉讼,在美国地方法院反诉微软 Xbox 侵犯了包含物件导向架构以及 SEP 的 H.264 以及 IEEE 802.11 专利。而微软除了控告 Moto 原本的专利侵权,之后也追加了指控违反 F/RAND 授权原则,收取权利金过重,以及检举 Moto 滥用 SEP 涉嫌违反垄断法。隔(2011)年,Moto 再把战场延伸到欧洲,于德国法院继续控告微软侵权,逼得微软将原本设于德国负责 Xbox 欧洲的物流中心紧急迁往荷兰。2011 年 8 月 Google 购并了 Moto 之后,这场官司的焦点也转移到 Google 身上。
2. Samsung vs. Apple
2011 年苹果首次于美国加州地院控告 Samsung 的 Galaxy 等智能手机侵犯苹果的外观与触控设计(此皆非 SEP),为了反击苹果,Samsung 陆续于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以及英国法院发起侵权诉讼。指控苹果 iPhone/iPad 侵犯其 UMTS(WCDMA)SEP,并要求核发临时或永久的禁制令,苹果反向欧盟控告 Samsung 涉嫌反垄断,即便 Samsung 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获得胜诉,取得在美国禁售 iPhone 的禁制令,但亦遭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基于公益立场而否决。
国际潮流已确认原则上 SEP 无法核发禁制令
上述两案都是以 SEP 有关诉讼案件,且都要求核发禁制令,禁止对手如微软的 Xbox 与苹果的 iPhone 进入欧盟或美国贩售,但结果不但没取得禁制令,反而甚至引来反垄断的调查。在 Google 案当中,本来 FTC 已经对 Google 在搜索引擎上面的独占行为做为展开调查,又遇到购并 Moto 所一起带来的官司。
而 Samsung 案中,面对欧盟的调查,Samsung 选择最后自行撤回所有有关 SEP 的诉讼,来避免反垄断的调查继续。以 SEP 做为侵权诉讼的标的,与其他非 SEP 做为标的的最大差别就是专利权人早已在 SSO 签署了 F/RAND 的授权原则,在 Google 案确定了 SEP 专利权人在发动申请禁制令之前都必须先进行以 F/RAND 的授权协商,因此 Google 也随后撤回了对微软关于 SEP 侵权的诉讼。
基于上述两案的结果可得知,目前国际上法院或行政调查机关的主流是朝向限缩 SEP 的专利效力,专利是一种公权力基于保护产业创作发明的鼓励,目标当然是朝促进社会公益为目的,并不只是单单保护专利所有权人个人私有利益而已。如果因为专利的滥用,甚至最后影响了整体社会、产业的发展,此绝非专利立法原意。如果还有其他补偿救济措施,直接禁售竞争对手产品将会造成整体社会消费者的损失。在确定原则上 SEP 不能直接作为取得禁制令禁售对手产品,那 SEP 是否又可应该做为高额权利金的标的?此乃苹果对高通在本案最主要的诉求目标。
整机收费与权利耗尽
在本案苹果指控高通的诉状中,苹果多次强调以整机价格做为权利金计算单位非常不合理。苹果指称高通只对通讯标准有许多贡献,但目前任何一个个人行动装置并不是只有通讯功能,还包含许多其他消费者重视功能(照相、人机界面)等,如果以整机价格做为权利金的计算标的,苹果近年来自行研发如 Touch ID 或 Apple Pay 的创新效益,所产生的价值也会随着跟着高通所拥有通讯的权利金一起增加,导致终端价格提高,而消费者也会蒙受其害。苹果举例,如果消费者同样都是购买 iPhone 7,但只是买不一样 FLASH 版本(128GB 和 256GB),虽然只是储存容量不一样,但买 256GB 的消费者就必须比买 128GB 的人多缴专利费用给高通(内含在终端贩售价格)。除此之外,苹果的代工承包商在购买高通芯片时已经支付费用,专利权利已经耗尽,高通不应该再次以整机价格收取费用。
整机收费有其历史因素
事实上过去资通讯专利金的收取都以整机为单位,并非本案才开始。不只高通,许多自过去以来在通讯技术上有贡献的厂商,例如 Ericsson 等,都是以整机做为收取权利金的单位。例如 Ericsson 在印度对手机厂商所设定的权利金──如果是 GSM,权利金为整机售价的 1.25%,而 WCDMA 则为 1.75%。但此举动也被当地第一手机大厂 Micromax 与 Intex 告上印度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CCI)。而高通当初对于其他竞争对手所提供的 WCDMA 芯片(如联发科)不收取专利金,同时也在贩售自己的基频芯片合约上设下许多限制,就是为了避免权利耗尽的指控,其目标当然就是可以维持在消费端取得整机计算的位置。
反垄断状况
苹果在诉状中多次陈述高通涉嫌垄断,特别是在 iPhone 4 以后开始使用高通芯片(iPhone 3GS 以前使用 infineon 芯片,其现在并入 Intel,在 iPhone 7 开始又回到 iPhone 的供应链),在那同时也开始攻进 Verizon 等 CDMA 电信商,苹果指称当时即开始落入高通垄断行为。苹果除了叙述产业现况,也不断引用中国发改委的判决,甚至还指称高通要求苹果对当时正在调查高通垄断行为的韩国公平贸易委员做出伪证(false informaiton)以换取营运合约上的回扣,但遭苹果拒绝。
不只中韩判决了高通垄断的行为,在苹果的诉状中显示连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TFTC)都正在调查高通的垄断行为,美国的 FTC 最近也宣布将调查高通的垄断行为。根据许多国家反垄断法中可归类出反垄断的特点,亦即产品具有独占地位且故意使用排他行为,就会成为反垄断法处罚的对象,但如果独占是因为产品优良,高商业敏锐度与历史偶然则并非反垄断法规定独占的处罚对象。
高通的独占来自历史的偶然
在苹果诉状中,高通在基频技术特别是 CDMA 具有绝对的独占地位。但这其实是历史因素。因为高通的创办人 Irwin Mark Jacobs(现在董事长 Paul Jacobs 之父)本来就是通讯大师,其所著的通讯工程原理(Principles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是许多早年电机系通讯组学生必念的代表作。而高通另一个创办人 Andrew Viterbi 更是赫赫有名,目前所有数位通讯教科书上必提的 Viterbi 算法来解码许多目前通讯标准常用的回旋码(Convolutional code),例如 Wi-Fi、GSM 等。
高通长期在数位通讯标准上面的努力绝非一般公司可比拟,而其在 CDMA 上的贡献更是全球有目共睹,Viterbi 在其名著《CDMA: Principle of Spread Spectrum Communication》中,以展频在 trunk efficiency 较佳,以 CDMA 取代当时欧洲所选择的 TDMA(GSM)做为 2G 的通讯标准,其在 CDMA one(IS-95)以及后续宽频版本(Wide band CDMA/WCDMA),高通几乎是独家贡献。因此,如果以纯 CDMA 或 LTE 向后相容 CDMA 非难高通的独占现况,并非全然公允。
反垄断的胜负在于是否利用 SEP 产生故意使用排他行为
除了讨论高通在 CDMA 的独占,苹果在诉状中亦不断强调高通滥用其独占地位,其中包括拒绝以 F/RAND 原则授与苹果 SEP 以及拒绝授予竞争对手芯片 SEP,其包含 Intel 的 7xx、Samsung 的 shannon 与威睿(已并入 intel),利用此来达成恐吓客户不准采用竞争对手的产品。另外就是垄断行为中最敏感的捆绑(bundle)销售部分。
其中包含芯片与 SEP 的结合,亦即采取“不接受授权即不供应芯片”,还有拒绝苹果审阅其承包商与高通所签订的授权合约,以及更严重的指控高通威胁苹果在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调查上做伪证,上述这些行为都有待到法庭上攻防。究竟是高通产品与品牌形象优良,导致客户纷纷采用其产品?抑或苹果所指控采用违反自由贸易的市场手段?
苹果在此案的诉讼策略
综上所述,苹果发动此诉讼主要目的为配合国际上多国对高通垄断行为调查时机,国际上各国法院倾向限缩 SEP 权利金的潮流下,要求法院做出向下调整 SEP 权利金的裁决。现实上的确法院多数不支持以整机价格作为 SEP 权利金计算的标准。在上述 Google 案当中,即便 Moto(Google)原来要求微软必须支付整机价格的 SEP 权利金──在 H.264 为整机售价的 2.25%(权利金将会随着整机终端价格增加而增加),而 IEEE 802.11为每台收取 6~8 美元,但法院最后裁定不以整台价格比率计算,判了微软在 H.264 部分只需支付每台 0.0555~0.16389 美元,而在 IEEE 802.11 只需支付 0.008~0.195 美元。原来 Moto(Google)对 SEP 价值的宣称与法院判决结果两者落差非常巨大。
世界潮流均限缩 SEP 市场价值
不只上述美国,上述提到的印度竞争委员会对于 Micromax 与 Intex 指控 Ericcen 案,也被认定违反印度竞争法。而除了以上提到美国、欧盟、韩国、中国、印度,另外一个在全球资通讯与内销地位举足轻重的日本亦朝限制 SEP 的趋势前进。2011 年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以 Apple Japan 合同会社贩卖进口 iPhone 4 等行为已经侵犯 Samsung 专利权利,向东京地方裁判所(简称东京地裁)要求禁止系争产品进口日本。东京地裁审理后判决 Samsung 无视 Apple 要求以 F/RAND 方式缔结授权合约,对于系争权利构成权利滥用而不应该被允许。Samsung 不服裁定上诉知的财产高等裁判所(简称知财高裁),知财高裁维持原东京地裁裁定,认定 Samsung 对于系争权利是出于权利滥用。
结论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目前都倾向限缩 SEP 价值,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公益价值。其中最能够说明此含义的就是美国 FTC, 美国司法部与美国专利商标局都曾经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书面意见,指称 SEP 侵权核发的禁制令会对市场竞争、消费者权利以及创新活动构成实质损害。苹果在此基础上于本案更进一步提出 SEP 所造成的不合理权利金一样会损害上述价值,请求法院允以降低。而这个潮流对高通未来在诉讼上非常不利。
高通是否能够提出新的诉讼策略来扭转劣势,例如举例 iPhone 7 在基频芯片上除高通外又多了 intel 做为供应商,而市场上还是有使用高通芯片的 iPhone 7 优于使用 intel 芯片的反应,证明自己芯片是因为产品优良,进而让消费者喜欢而非滥用权利。这些都有待未来在法院上双方实际的攻防。
(首图来源:Flickr/Beth Cortez-Neavel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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