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于 10 月 21 日第 666 次委员会议审查“电子通讯传播法”草案,初步决议,未来为了避免所谓“网络霸凌”等不法行为,一般人使用电子通讯传播服务时,因使用行为与提供电子通讯传播服务者发生争执,为防止发生重大损害或避免急迫危险,提供电子通讯传播服务者或使用人得向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之处分,以遏止损害不断扩大。
NCC 表示,由于现在互联网已成为国人极为重要的沟通媒介,并且利用网络经营电子商务或提供应用软件等服务,许多人都在网络上处于一种持续流动状态。尤其互联网无远弗届,早已跨越行政管制所及之国界,为维护电子通讯传播环境的秩序,并保障国民权益,经参酌各国作法,而订定“电子通讯传播法”草案。
NCC 表示,对应互联网服务模式,行政管制应自我节制,不得恣意介入干预,否则可能扼杀创新、妨害网络产业发展。因此电子通讯传播法草案的规范主体为利用电子通讯传播之自然人或法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轴。
NCC 强调,对电子通讯传播行为为一般性规范,且除该草案规定外,使用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行为仍应遵守民刑事等一般法律规范。
为维护弹性自由的使用环境,参与者亦负有资讯透明之义务:例如揭露营业公开资讯、服务使用条款等附随义务。同时,为避免所谓“网络霸凌”等不法行为,该草案规定使用人于使用电子通讯传播服务时,因使用行为与提供电子通讯传播服务者发生争执,为防止发生重大损害或避免急迫危险,提供电子通讯传播服务者或使用人得向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之处分,以遏止损害不断扩大。
- NCC 公布“电子通讯传播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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