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外媒认为联电将遭受 200 亿美元的罚款,这个数字其实远高于联电市值,到底是怎么估计的。
据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公布的起诉书的指控,中国国营福建晋华积体电路公司和台湾的联华电子公司及联电 3 位前高级主管,共谋窃取美光商业机密。而其中引用的法条,主要就是联邦法第 1831 条经济间谍罪及第 1832 条窃取营业秘密罪。
值得一提的是,此法源是在冷战结束后成立的,当时全球经济竞争激烈,商业间谍相当猖獗。所以美国司法部在经济安全等同于国家安全的强力诉求下,为保障美国的科技研究与发展,进而确保美国国家安全,于 1996 年制定并公布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EEA)
经济间谍法第 1831 条规定,任何人明知其侵犯行为将稗益于外国政府、机构及代理人,而故意偷窃或未经授权占有、持有、夺取或隐匿,或以诈欺、诈术或欺骗获得营业秘密。未经授权拷贝、复制、记述、描绘、摄影、下载、上载、转换、毁损、影印、重制、传送、交付、送达、邮寄、通讯,或输送营业秘密。收受、购买、或持有营业秘密,且知悉该相同营业秘密系未经授权而被偷窃或占有,获得,或转换。任何组织违反上述事项,将被处 1,000 万美元以下之罚款,若犯罪行为者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得处被盗商业秘密价值最高 3 倍之罚款。
罚款可能高估
而目前美光宣称其被窃取的营业秘密估值约为 4 亿到 87 亿美元,所以目前外界预估罚款可能高达 200 亿美元。当然目前也有意见认为此罚款金额是高估的,87 亿美元是包含所有旧制程等所有产品估计,而目前涉案的文件顶多是局部的而已,营业秘密的估值也还没有定论,到底是 4 亿还是 87 亿差很多。
以联电而言,毕竟是台湾民营公司,要举证背后有中国政府指使并不容易,相对地比较可能会被判定为共犯角色,并适用于 1832 条规定。该规定不再使用间谍或是有利于外国政府等字眼,检察官只须证明被告知悉或意图使营业秘密权利人受损害,且有意将其转化为他人之经济利益即可。该组织将被处以不超过 500 万美元或被盗营业秘密价值 3 倍的罚款。而联电觉得冤枉的是,其 DRAM 开发根本尚未完成,更遑论量产,无论如何对美光并没有任何损失,所以目前起诉书也并未对此求偿。
问题是,目前市场上有观点认为,这并非是单纯的商业利益案件,而是中美贸易战的投影,并没有那么单纯,可能还包括了中美两国之间的政治角力。而中国政府不太可能配合美光进行搜证,台湾的联电就成为美国在法律上很好的突破口。
但有污点证人
不过,据信联电所受委托的 DRAM 开发,其结构及设计内涵与美光的 DRAM 技术并不相同。联电指出,美光采用直行式主动区设计,而联电选择交错式 AA 设计,是明显不同的道路。且在联电上千人规模的团队中,只有十几名是前美光员工,比例并不高。到时要举证涉案的前美光人员,是联电所指使也并不真的容易。不过有消息指出,目前被指控从美光复制了 900 份文件的工程师王永铭已转为污点证人。
如今若联电想突破经济间谍法,反驳与美光有类似的技术或设计,或许能以平行开发或还原工程做抗辩。营业秘密与专利并不等同,营业秘密所有人并不能禁止他人透过自行研究或分析,以获得相同之技术及资讯。不过无论如何,若牵扯到中美角力,联电这场仗可谓相当艰难。
(首图来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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