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时代,有越来越多新媒体或自媒体出现,也让许多素人借由在网络上发表文章,进而成为该领域的意见领袖,而这些新媒体为求丰富的内容来源,亦常借由转载素人之文章,更甚者,新媒体间更会相互转载文章。若是有合法经过著作人之授权,那还说得过去,但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却是层出不穷,这个现象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非常严重的损害。
剑网 2014 专案打击版权侵害
对此问题,中国曾于 2014 年推出“剑网 2014”的专案,由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启动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主要方向有四:
- 保护数字版权
- 规范网络转载
- 支持依法维权
- 严惩侵权盗版
推出网络转载版权秩序
日前,为更加巩固“剑网 2014”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成果,有效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中国国家版权局更于 4 月 17 日公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于通知中对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提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如下:
一:明确著作权法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重要议题,包括有如何界定时事新闻、厘清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涉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以及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等问题
二:引导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
三:鼓励实体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
四: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版权监管力度
口号大于实质效果?
随着中国国家版权局发布该通知,许多中国当地的媒体也纷纷表示响应,例如北京日报和奇虎 360 就分别代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发布了维权声明和自律声明,马铃薯网总裁杨伟东更说:“若不重视著作权,就谈不上文化发展!”
但,究竟该通知只是口号大于实质效果的宣示活动,还是真能对于中国的版权问题有所改善,还仍是未知!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网络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网络媒体、网络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透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导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导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网络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透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 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网络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员工透过合约就员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合约约定著作权由报刊单位享有的,报刊单位可以透过发布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报刊单位刊登作品的权属关系,网络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报刊单位和网络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讯息库,载明作品权属讯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讯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讯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讯息。
八、报刊单位与网络媒体、网络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九、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网络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本文由 智由博集 授权转载;首图来源:Flickr/Maria Elena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