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太空发展法》草案,明定为顺利推动太空发展相关事项,由专责法人协助办理相关业务。草案规定,未来拥有火箭、飞行器者,应依规定办理登录,若要发射也得申请许可,否则将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新台币 1 千万元罚金。
《太空发展法》草案规定,促进我国太空产业之健全发展,中央-鼓励民间投资太空事业、推动高附加价值之太空技术产业应用及必要之奖励措施、协助关联产业发展及国际接轨、培育太空产业发展人才、辅导育成太空新创事业;也订出由专责法人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科技部次长林敏聪表示,未来太空产业蓝图方向,目前自制卫星已有相当基础,未来盼发展通讯卫星,以我国芯片半导产业连结未来卫星关键组件,以及太空火箭等。至于专责法人则是协助处理太空事项业务,目前朝向行政法人方向规划,但母法保留弹性,届时专责法人会针对实际承办业务本身再确认。
草案也规定,发射载具(火箭、飞行器)或太空载具(人造卫星、无人或载人之太空飞行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依规定办理登录后,或同时检附办理登录之资料,且应于发射许可期间提供适当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经主管机关核定,始得实施发射;未办理登录者,处 2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锾;而未经许可于我国境内发射发射载具者,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草案也定明,发射载具或太空载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故意或过失发生太空事故致人死伤,或毁损他人财物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其最高限额为新台币 50 亿元。
行政院长苏贞昌在院会裁示,五月天“顽固”的 MV 告诉大家,不论生活如何艰苦,都不要放弃梦想,“不要忘记,活在内心深处,那个顽固的自己”。他说,太空是全人类所共同拥有的,要往太空发展,需要很大的勇气、热情、梦想和能力,然而,小国也可以有大梦想、大志气。苏贞昌表示,台湾在科技发展上拥有超强的实力,如果能结合既有半导体、资通讯、精密机械等优势产业,开拓太空,抢得先机,进而占有一席之地,“把台湾的国力打上太空”,这将不会只是梦想,而是未来可以达成的美丽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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