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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电纷争不断,离岸风电有没有可能“走出”领海?

2024-11-06 208


根据台湾《再生能源发展条例 》第 3 条规定,离岸风力发电是指设置于低潮线以外海域、不超过领海范围,转风为电的能源,也就是说,台湾的离岸风电只能设置在领海基线往外推 12 海里内,倘若未来再生能源需求增加,将来有没有机会再扩张至“经济海域”呢?

离岸风电是许多沿海国家向能源转型过渡的重要好帮手,发展速度快、发电量也高,更不用与人民争地与征地,但另一方面,也一样有环境保育、与渔业冲突等问题,民进党立委洪申翰表示,现在国际间除了谈论气候变迁,也出现净零碳排趋势,这代表未来台湾再生能源的需求会再提高,势必得思索,如何在不推挤生态环境、社会功能下规划新能源空间,这些稍有差池就会变成排挤事件。

经济部能源局在与行政院农委会渔业署、交通部航港局等跨部会研讨后,7 月已经公告离岸风电“红灯区”,划分出哪些地方不能设置离岸风电,但事实上并非划分后就有完美解方,红灯区规划遭环团与渔业团体抗议,认为没有考量到西部渔民的权利。

而未来这种离岸风电与渔业相会扞格的情形,可能会随着再生能源目标扩大而持续出现,未来到底要如何保障渔业,-与一些学者开始设想有没有可能将离岸风电设置向外扩张?

按照海洋区域可以分为内水、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大陆礁层及公海等,内水为领海基线向陆地那一面的水域;领海则是基线以外 12 海里(约 22 公里)处,面积约 35,683 平方公里;邻接区则通常是缓冲区,基线往外 12~24 海里区域,大多是有特定用途,包括海关、财政、贸易、检验、移民、卫生环保、非法广播等。

(Source:historicair 16:23, 22 April 2006 (UTC), CC BY-SA 3.0, via Wikimedia Commons)

按照《再生能源发展条例 》第 3 条规定,离岸风电只能设置在领海以内,这部分拥有海洋主权。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政学士学位学程助理教授锺蕙先表示,台湾的海洋空间规划(MSP)大多也都以领海外接线以内为主,包括海岸管理法、国土计划法等。

不过锺蕙先指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也可以在专属经济区(EEZ),包括基线外 12~24 海里邻接区内从事经济活动、利用海洋资源的经济活动,这就包括风力发电在内,只要在得到科学证据、透过正当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即可,且若要建置人工岛、设施或结构,应有 500 米的安全缓冲区。

另一方面,《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 5 条指出,中华民国在其专属经济海域享有并得行使利用海水、海流、风力所产生之能源或其他活动之主权权利。

不过离岸风电要往外走,也不容易,除了要先划分哪里是台湾的专属经济区之外,锺蕙先提出,领海外离岸风场的中央主管机关为何?邻近直辖市与县市府是否又对领海外的活动有管辖权?这些都显示领海外海域,缺乏海域空间规划与相关法规。

台北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海岸巡防署企划处前处长林钦隆也指出,台湾国际地位特殊关系,现阶段尚不清楚台湾的经济海域到哪里,在无法与日本、菲律宾与中国取得共识下,目前只有 2003 年 11 月正式核定的“中华民国第一批专属经济海域暂定执法线”,做为执法依据确保渔权,在暂定执法线范围内都会去巡逻,但这并非是经济海域外界线与渔权谈判终局。

经济海域是保障矿物、海洋资源、海洋科研的潜力,以及设置人工岛的权利,同时保障第三国在航行自由与海底电缆部设,林钦隆坦言,但暂定执法线并没有公告只有签准,若要往外扩张,-先公告经济海域在哪里,但台湾国家地位特殊,能否跟邻居协商这是一大问题,所以当初才定在领海内。

(首图来源:shutterstock)

2021-08-26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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