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外海的海峡离岸风机开发案,环评委员今天上午初审后认为开发案不需进入二阶环评并建议通过,但开发单位需补充资料给委员跟相关单位确认。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上午召开“海峡离岸风力发电计划(27 号风场)环境影响说明书”及“海峡离岸风力发电计划(28 号风场)环境影响说明书”等两案专案小组第 2 次联席初审会议。
根据开发单位海峡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提出的环境影响说明书,海峡离岸风力发电计划(27 号及 28 号风场)位于彰化县外海,离岸约 14 公里,各潜力场址面积分别为 92.7 平方公里及 98.3 平方公里。潜力场址区域已排除渔港、湿地、保护礁区、渔业资源保育区、重要野鸟栖地、中华白海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禁限建区域等限制区。
风机规划部分,单机装置容量采 8~12MW(千瓩)的管架式基础,单一风场不超过 75 座风机,单一风场总装置容量不超过 600MW。风力机组间距以大于转力直径 4 倍(4D)为原则,实际间距大于 800×1,000m(垂直×平行风向)。
为了减少对白海豚的影响,开发单位也承诺,打桩期间下午 4 点后不设新桩、打桩期间全程使用减噪设施,打桩外 750 米处噪音量不超过噪音曝露位准(SEL)160dB,至白海豚保护区周界噪音量不超过 SEL 140dB。监测船及水下声学监测(打桩 750 米处、风场周界及白海豚保护区边界)、进行空中热影像仪调查跟施工前两年至营运结束,进行每年四季白海豚 30 趟次调查。
会中,环保团体提出开发单位对于白海豚、底栖鱼类以及电缆线的评估不足等意见,但环评委员讨论后仍认为此开发案不需进入二阶环评,并建议环评大会通过。
不过环评委员也要求开发单位应该要依照环说书内容及审查结论,切实执行,并且需补充离岸风力发电机发电组施工期水下噪音评估方法及阈值,除了配合经济部能源局所提任务小组检讨研提本土规范办理外,至少应采用德国 StUK4(2013)的环评标准;在距离打桩位置外 750 米选择合理方位至少一处,持续监测打桩水下噪音值等资料。
环委也决议开发单位补充的资料需修正纳入环说书,并经有关委员及相关机关确认后,提到环保署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讨论。
(作者:余晓涵;首图来源:Flickr/skyseeker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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