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近日研拟《科技侦查法》引起争议,原本在台湾如果要监听嫌疑犯(侦查中),需要由法院审查与核发监听票。但最近法务部公布了《科技侦查法》引起科技圈哗然──例如原本要法院核发才能进行的“监视”行动,新科技侦查法架构下,两个月内只要检察官或司法警察觉得有必要,就能使用 GPS 定位监控,无需法官批准。
韩国考察报告认为没必要的侦查法,却突然冒出来
这个法案的来源应该是在公务出国报告资讯网,有检察官于去年至韩国考察“科技设备监控制度与科技侦查法之韩国考察”,内容可自行上网下载。考察内容主要以“监控”为主,包括居家监控、电子脚镣等设备,而“科技侦查法”部分,结论为“韩国并无‘科技侦查法’,利用科技设备实施之相关侦查作为以刑事诉讼法规范之。目前并未有订定‘科技侦查法’之需求或呼声,并未认为有为了科技侦查修订刑事诉讼法之必要。”
换句话说,当时考察团的意见就是“我们并不需要科技侦查法”。
▲ Google 搜寻到的公务出国报告资讯网资料,报告完成时间点为今年 2 月 20 日。
这样的意见也出现在律师公会的批评,律师公会认为现今的通讯保障与监察法(俗称通保法)进行增修即可达到科技侦查法的目的,而该法案需求的“通讯监察书”(俗称监听票),就需要法官认证,而非侦查单位自己就可决定是否需要监听。因为侦办的人自己决定哪些人应该被监控,等于是球员兼裁判,不该是民主、宪法规定“人民享有秘密通讯的自由”的国家所拥有。
你相信警察机关掌握个资不会滥权?
身为为人民服务的-,应该在“最小程度侵害人民自由”的情况下解决问题。侵害人身自由有可能让犯罪者更为无所遁形,但是也可能给予-更大的权力,同时也利用那些权力巩固它们自身的利益──这非关科技,而是人性如此。
按照过往的经验来看,越多人有权接触到敏感的资料或技术,我们的基本隐私就越有可能被侵害。光是用“警察违法个资法”搜寻新闻,就能看到不少警察滥用权力的资讯,如果连基础的个资把关都这么困难,如何让人民相信这样粗糙、赋予检察机关庞大权力的法律不会被滥用?
更何况目前的台湾连武汉肺炎病患的个资是否泄漏、泄漏到什么程度都是由主管机关或主事者决定,而非靠一套严谨的法律程序决定这些资料该如何曝光,这种靠“人决定怎么做”做法,背后都有威权的影子。许多人都认为非常时期要有非常做法,这个想法完全没有问题,但非常时期过去后呢?你是否愿意监督“改善非常做法”方式?
应该优先考虑“揭弊者保护法”
另外在考虑侵害人民基本权之前,是否也应该要先看看社会另一张揭弊破网──“吹哨者的保护制度”呢?在永丰金吹哨者张晋源、台铁普悠玛翻车事件吹哨者之后,台湾每次泛起了一股“制定揭弊者保护法”的讨论风潮,最后都跟蔡英文保证会通过的“矿业法”一样无疾而终。有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台湾才可能会有更多愿意揭露弊端的人,而不是大家都人人自危,在弊端发生时宁愿成为沉默的共犯,而不是站出来尝试改善这个环境。
在 631 号大法官释字里,大法官理由书对通保法的说明指出:“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并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情节重大,而有相当理由可信其通讯内容与本案有关,且不能或难以其他方法搜集或调查证据者,得发通讯监察书。”因此大法官认为通讯监听极为侵害人民基本权,需要“独立、客观行使职权之审判机关事前审查”。
台湾才走过了白色恐怖年代,我们应该要更为审慎地理解,赋予-监听我们秘密通讯的意义何在,难道检察与调查机关永远不会出错?不需要受到监督?有些人认为法律里面有订立滥用权力的罚则足矣,但是被侵害基本权的公民,有时候就像性爱影片被上传到网络的女性,不管给予上传影片的渣男什么惩罚,都无法弥补对被害女性的伤害。
- 法务部打造科技设备监控中心,赴韩国取经
(首图来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