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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管理法草案第九条修正,侵犯人民隐私之权?

2024-12-28 203

台湾现行电信法架构订于民国47年,虽因应WTO入会在民国85~87年而开启电信自由化做了修改,然惟囿于技术限制、服务特性与管制惯性,旧法已经无法因应科技及服务的快速变化、限制电信产业的发展,甚而阻碍数位汇流与创新的可能性。有鉴于此,台湾政府近年来持续推动修正台湾电信管理法。日前立法院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于3月11日审查电信管理法草案,已通过83条,尚有13条保留条文留待继续审查。其中,有关电信管理法草案第九条内容将通信纪录扩大为通联记录并涵盖“通话与上网行为引起争议,国民党、电信协会及台大医院前副院长王明钜大声反对,认为第九条的修正扩权侵犯人民隐私之权,有违宪之虑?

电信管理法第九条有哪些重大争议呢? 反对的人,有理吗? 以下做一解析:

 

现行电信法第九条修正的争议主要在于第9条第3项之【通信纪录】定义的扩大及第九条第四项增加因应民众急难救助调取民众通信记录的法源依据。针对这两大争议说明如下:

1.争议一: 【通信纪录】定义的扩大:

现行电信法根据2004年“电信法第二条及第七条条文修正草案”明定电信事业用户查询本人的通信纪录,在电信事业的设备系统技术可行和支付必要费用后,电信事业应予提供。当年修正的理由是过去电信法以保密规定为理由,不提供来电通信记录给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接到诈财电话、妇女接到骚扰电话等,要查询通信记录还要透过法律程序才能申请,个人隐私遭侵犯,还须透过检警机关的程序追查,极不合理。在蔡正元等立委主导修法后,用户可依法向电信业者免费申请【通信记录】与付费申请【受话明细】。
此次电信法修法则将【通信记录】的定义扩大到“电信网络所产生之发送方、接收方之电信号码、通信时间、使用长度、位址、服务型态、信箱或位置资讯”等纪录。将原本只是单纯的通话纪录扩大到【通联记录】并包含“上网纪录与行为”。

【通信记录】定义被扩大后,是不是代表用户会被相关单位监听呢?

A.【通信记录】:
系指电信使用人使用电信服务后,电信系统所产生的发信方、受信方的电话号码、通信日期、通信起讫时间等纪录,并以电信系统设备性能可予提供者为原则,电信号码是指电话号码或用户识别码。
通话明细限本人申请,可手机直拨客服专线或到门市去办理, 免付费,可采随账单每月提供或单次提供近六个月的通话记录。超过六个月以上,则业者无法提供资料。

 

新草案则将【通信记录】的定义调整为“指用户或电信使用人使用电信服务后,公众电信网络所产生之发送方、接收方之电信号码、通信时间、使用长度、位址、服务型态、信箱或位置资讯等纪录,并以公众电信网络性能可予提供者为限。”

 

B.【受话明细】:

系提供打电话给用户的对方电话号码,一般用途是为了查出无电话显示号码的骚扰电话。
受话明细须付费, 且限本人才能申请的,一般须到电信业者直营门市办理(有些业者可打去客服申请)。申请受话明细须电话有接通且对方非用公共电话或网络电话才可查出, 最长申请期限有限制(中华为18天)。 收费方式以天为计算单位, 计价依各业者规定而定。以中华电信市话申请受话明细, 若不知道无号码是从市话还是手机拨出,且不知道市话是哪个县市拨出,一天费用为:全区市话+行动=60(固定费费)+380(市内电话)+60(行动)=500元。

C.【通联纪录】:

通联记录就是打电话的纪录,会纪录那一个号码在什么时间打给那一个号码,是发简讯还是打电话,打了多久,如果是手机的话,还会有基地台位址的资料,可以得知打手机的人大概是在什么地方附近。目前调阅“通联记录”,必须是政府机关向电信业者依法申请。根据NCC资料,手机加上市话,以号次统计,其中七成九是警方办案,二成是检调申请,一%是其他机关(环保局或国安局…) 。

▲示意图,非正式通联记录资料(图片来源: 网络)

 

不管是【通信记录】、【受话明细】、受话明细】并不是“监听”,都不会知道这个通联对话的内容,也不会知道简讯写的是什么。“监听”要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之规定,由警察机关备妥相关资料向法院来声请“监听票”,经法院核准之后,才能监听。监听有一定的期限,时间到了,如果还要继续监听,就要依规定再向法院提出续监的声请。如果不监听了,法院则要依法通知被监听人说:阁下在什么时候、什么电话曾经被监听多久。

 

D.新法的“通信纪录”为何要扩大到包含“上网纪录与行为”?

NCC表示,由于网络架构及通讯型态改变,有别于过往以语音为主的服务型态,目前民众多利用电信事业所提供数据服务上网从事通信,为确保民众使用数据服务及各类加值服务的账务正确,电信管理法草案将通信纪录重新定义为:“指用户或电信使用人使用电信服务后,公众电信网络所产生之发送方、接收方之电信号码、通信时间、使用长度、位址、服务型态、信箱或位置资讯等纪录,并以公众电信网络性能可予提供者为限。”NCC强调,【通信纪录】所列各项资讯,仅是用来列出电信事业提供电信服务时所可能产生之资讯,包括数据服务及各类加值服务。

▲此为示意图,非修法后电信业者提供的网络纪录资料图片(来源: 网络)。

 

换言之,目前消费者上网时间远远比通话时间还长,依据现行电信法规定,电信业者是不用提供其提供的数据服务及各类加值服务的纪录。若这些数据与加值服务有任何纠纷(如家里小孩偷拿父母手机购买手游点数或购买加值服务…),电信业者往往把责任推给第三方业者,用户只能吃闷亏。新法修正后,通话纪录就可确保民众使用语音、数据服务及各类加值服务的账务正确性,对用户只有更多保障。

 

E.用户可以免费查询更多通信纪录,对用户更多保障,为何他们要反对?

电信协会代表电信业者反对的理由很简单,就现行规定用户向电信业者申请通信纪录是免费的,若将【通信纪录】的范围扩大,电信业者就不用额外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免费服务,而且提供资料越多,电信业者想要费用灌水或把责任推给用户的概率越小,对电信业者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当然要极力反对。
至于国民党及台大医院前副院长王明钜为何要大声反对? 除了对缺乏电信与网络常识外,逢绿必反(灭东厂)就是。不过,提醒吴主席请务必记住对媒体的发言。不要明年国民党若重新执政了,又跟白海豚会转弯一样,又改支持通信纪录必须扩大喔!

 

2.争议二: 增加因应民众急难救助调取民众通信记录的法源依据:

电信纪录若依现行规范只能用户自己去申请,修法要求电信业者能够提供更多资讯,对用户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电信管理法第九条修正最大的争议在于原本第九条第四项要求电信业者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协助执行通讯监察、调取通信纪录及通讯使用者资料,但因立委林俊宪、陈明文、叶宜津等人要求,依照警政署的意见,让警察等相关单位,只要“依法执行与公众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安全有关之机构”且“为急难救助”的目的就可以取用。这部分也是外界指为过度扩权,不只国民党委员大力反对,连民进党内部也有不同意见。NCC则认为该条文因涉及急难救助范围,这些则涉及争议,定义也不够明确,倾向交由立法委员协商清楚之后再议。NCC为推动电信管理法能够尽速通过以利赶在年底推动5G标售时程,加上该条文争议较大,很有可能会倾向弃守此条文。

电信管理法增加民众急难救助调取民众通信记录的法源依据其实是警政署的意见。警政署表示每年平均接获相关急难救助案件,超过二万五千多件,平均每天超过70件以上,所以盼能在电信管理法草案中纳入针对急难救助,当危害民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时,得以直接取得通信纪录等资料。

譬如说有民众报案说要自杀,若警方若能迅速取得该电话或上网的位置,就能够提供适时的援助。只是台湾警察长期以来并无法让民众放心,若警察为了办案方便假借”急难救助”之名行”办案”之实,的确侵犯到这些爱作奸犯科份子的人权!

不过,警方针对急难救助,当危害民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时,得以直接取得通信纪录等资料其实已经早就在执行了,也解救了不少急难救助事件。修法只是让警方进行急难救助调阅资料有法源根据,法就算不修,相信警方还是会持续进行,业者也会配合,毕竟人命关天。

 

至于目前沸沸腾腾的假新闻泛滥,不少爱操作假新闻的党政文员担心修法之后,很多在网络带风向的不当行为会容易被抓到。在网络散播假新闻,以现在警方的网络调查科技且也可依法向业者调阅资料,所有在网络违法的事,警方要抓到散播者并不困难。问题是台湾法院恐龙法官一堆,加上NCC不作为,警方再努力也没用,反正人就算被抓到大都免罚或是轻轻放下,干嘛白忙一场呢?

 

总言之,“通信纪录”扩大到包含“上网纪录与行为”,若只限于用户自己才能申请,对于民众只有利没有坏,实在没有侵犯民众的隐私权问题。
至于增加因应民众急难救助调取民众通信记录的法源依据,因为台湾是个”爱假掰正义”的社会,奉劝警方别再期待修法有法源根据了。为了急难救助紧急调阅通话纪录,就算没法源,相信只要真得是为了救人,业者及普罗大众都会支持,没有法源也没关系。
由于“电信管理法”是台湾发展5G、物联网、数位汇流最重要的法典依据,若不早日修正,台湾电信发展将会远远落后其他先进国家。对于9.4条增加因应民众急难救助调取民众通信记录的法源依据弃守吧,才不会继续沦为蓝绿恶斗的口水战!

 

2019-03-23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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