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24 日中国商务部有条件准许台湾两大半导体封测厂日月光与硅品的合并案,日月光对此发出重大讯息说明指出,针对中国商务部所提出的 4 项附带条件,将会向该局提出于一定期间内为维持日硅独立营运相对应之行为限制承诺,以降低中国反垄断局对本案限制竞争之疑虑。
对于中国商务部 24 日通过日月光与硅品的合并案,日月光对此发出的重大讯息说明如下:
日月光与硅品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共同宣布共组日月光控股公司,之后立即着手向各国反垄断机关提出相关申请,并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及今 (2017) 年 5 月 15 日,分别获得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许可,今 (2017) 年 11 月 24 日获得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附下列条件的核准
(更详细内容,请参见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网页:http://fldj.mofcom.gov.cn/article/ztxx/201711/20171102675701.shtml):
一、保持日月光和硅品做为独立竞争者的法人地位不变,在限制期 (24 个月) 内双方各自按照交易前的经营管理模式及市场惯例独立经营并在市场中进行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独立、财务独立、人事独立、定价独立、销售独立、产能独立、采购独立。
二、在限制期内,控股公司行使有限股东权利。具体包括:控股公司除有权取得双方的分红、财报资讯外,暂不行使其他股东权利;双方研发相关计划、安排、管理,以及对双方研发力量进行整合的各项方案,可在控股公司所设集团资源整合暨决策委员会协调;双方从事的封测服务之外的业务相关事项,可在控股公司所设集团资源整合暨决策委员会协调;控股公司与日月光或硅品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或需要互相提供资金借贷或融资担保。
三、双方承诺在限制期内将不歧视的向客户提供服务,合理的确定服务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
四、双方承诺在限制期内不会限制客户选择其他供应商,并将根据客户要求,配合客户平稳转换供应商。
对于以上的 4 项条件,日月光表示,因目前已完成所有反垄断审查,日月光与硅品将立即进行成立控股公司相关事宜,预计明 (2018) 年 2 月可召开股东临时会,明 (2018) 年 5 月底完成控股公司的设立,惟实际进度仍待各主关机关审核进度决定。
日月光进一步强调,日月光与硅品的的结合不仅对台湾,同时就中国及全世界半导体封测技术的发展,都有重要及正面的意义,但我们也体认到中国半导体产业相关业者及主管机关,会有些许竞争与产业政策上的疑虑,为降低中国反垄断局对本案限制竞争之疑虑,我们向该局提出于一定期间内为维持日硅独立营运相对应之行为限制承诺。
(首图来源:科技新报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