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12日公告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维持开放线下交易支付服务(O2O),最低实收资本额及储值限额都保留经济部版本,各为3亿台币及3万台币,新制则开放无实质交易基础的电子支付账户间款项移转,同时单纯提供代理收付实质交易价金且保管代理收付款项总余额未达一定金额的业者,规划排除专法适用。
金管会今年4月在政院指示下,担任第三方支付服务专法主管机关,并于上月29日、30日及本月2日及12日,四度邀集相关政府机关、银行公会、第三方支付服务业者、电子票证发行机构及银行业者等研商会议,初步完成专法草案架构及内容拟订。
金管会表示,专法名称为“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本草案),除维持开放线下交易支付服务(O2O),最低实收资本额及储值限额则维持台币3亿元及3万元都保留经济部版本。
调整的部分总计则分为八大项,
首先将开放无实质交易基础的“电子支付账户间款项移转”业务。
第二,经营业务项目涉及收受储值款项与无实质交易基础的“电子支付账户间款项移转”,或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项总余额达一定金额的业者,均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第三,开放电子支付机构及电子票证发行机构得相互兼营业务。
第四,规范对象除专营电子支付机构外,亦纳入兼营银行、中华邮政及电子票证发行机构,适用一致规范经营业务,以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
第五,也将导入银行协助管理专用存款账户运作情形的机制。
第六,支付款项运用收益应计提一定比率,以回馈使用者及其他主管机关规定用途。
第七,金管会也要求电子支付机构应建立内控内稽制度。
第八,纳入公会组织协助建立相关自律规范。
金管会表示,该草案针对单纯提供代理收付实质交易价金且保管代理收付款项总余额未达一定金额的业者,规划排除专法适用,此主要是基于金融监理重要性及显著性原则考量,避免对既有无意办理储值或账户间款项移转的业者,造成过大冲击与影响,因此不予纳入金融监理范畴,仍由经济部依既有管理机制,进行低度管理。
至于代理收付款项总余额的“一定金额”,金管会将通盘考量整体市场发展情形及业者业务需求后,妥适订定,必要时并将洽商相关政府机关或业者意见。
(精实新闻 记者 萧燕翔 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