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亚马逊被判不得于中国使用“AWS”标志,并赔偿原告 7,646 万人民币。
判决书表示,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通”)、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使用的“AWS”标识,无论被控侵权行为涉及服务专案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还是涉及的销售管道、销售对象,都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有较密切联系,相关大众一般认为有关联,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均构成类似服务或类似商品。
此外,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自 2016 年 8 月起开始合作开展相关服务并在服务长期大量使用包含“AWS”商业标志,相关大众容易将炎黄盈动公司的相关商品或服务,联想到与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误认为炎黄盈动公司是他人服务品牌的代理商或出于攀附他人商誉目的而使用“AWS”商标。
判决书还表示,光环新网公司在开办的 www.sinnet.com.cn 网站及 amazonaws.cn 网站使用“AWS”标志宣传推广云端计算服务;使用“AWS”标志为搜索引擎关键词宣传推广云端计算服务。亚马逊通公司在经营的“AWS云计算”微信公众号“awschina”使用“AWS”标志宣传推广云端计算服务;在 amazonaws-china.com 网站使用“AWS”标志宣传推广云端计算服务。
此行为不仅有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且在现实商业活动已发生实际混淆。
基于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 4249189 号、第 8967031 号和第 8967030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使用“AWS”标志及近似标志。
-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的,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 76,463,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260,000 元,合计 76,723,000 元。
事件回顾
2018 年 7 月,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炎黄盈动”)控诉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通”)、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未经许可擅自使用“AWS”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炎黄盈动诉称,亚马逊通与光环新网未经许可使用炎黄盈动持有的注册商标“AWS”标识经营云计算服务,侵犯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商业行为使用“AWS”或近似的标识,赔偿经济损失 3 亿人民币,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炎黄盈动成立于 2003 年,“AWS”是炎黄盈动的核心品牌,2004 年,炎黄盈动就申请在第 42 类电脑软件维护等多个服务注册“AWS”商标,于 2008 年获准注册。
申诉最重要的一条便是,亚马逊通及北京光环新网在未经炎黄盈动许可的情况下,强行以 AWS、aws 标识营运和提供云端计算服务。亚马逊 2006 年开始研发云端计算,并推出 AWS 品牌,于全球 190 多个国家使用 AWS 为云端计算品牌。
亚马逊进入中国市场是在 2014 年,为了合法发展,亚马逊在中国与持有相关电信牌照的本地合作伙伴技术合作,并开设中国(北京)区域和中国(宁夏)区域是两个提供服务的 AWS 区域。
2016 年 8 月,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约。亚马逊授权光环新网基于北京及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在中国境内提供并营运北京区域的亚马逊云端技术及相关服务(AWS 云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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