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前院长翁启惠被控收受台湾浩鼎生技董事长张念慈贿赂,协助浩鼎取得中研院“新一代酵素合成寡糖技术”。士林地院认为检方无法证明翁、张犯罪,28 日判决无罪。
士院 28 日上午 11 时宣判后,旁听席传出掌声。翁启惠随后书面声明,“正义虽到,名誉难复,希望就此划下句点”,翁的律师也希望检察官不要上诉。士林地检署则表示,待收到判决书后再研议是否提起上诉。
翁启惠被控在中研院院长任内,于民国 100 年间与张念慈达成收贿 1,500 张浩鼎技术股的期约,另于 101 年 12 月间收受 3,000 张浩鼎股票,做为协助浩鼎生产糖分子及取得酵素合成法专属授权的对价。
起诉还指,浩鼎制造伙伴润雅公司与中研院签订“新一代酵素合成寡糖技术”专属授权备忘录,翁启惠即指示研究团队交付糖分子 Allyl Globo H,又让润雅派员至中研院学习酵素合成法,使浩鼎得以在未签属专属授权契约前取得技术,并将成果携出使用。
士林地方法院新闻稿则指出,贪污治罪条例的行受贿罪,双方必须就贿赂具体内容、公务员特定职务内容达成合致,但检察官只能证明张念慈拟将浩鼎经董事会通过发给张念慈的 1,500 张技术新股赠与翁启惠,无法证明张念慈向翁启惠要求为特定职务行为。
合议庭指出,检察官提出翁启惠、张念慈电子邮件为证据,但张只是询问翁是否要就持有浩鼎股票制作持股声明,未明确提及赠与 1,500 张技术新股,也未要求翁在职务范围内履行特定行为;翁虽回复“OK”,仍难以证明双方就贿赂内容、职务行为达成合致。
合议庭也认为,翁启惠是本技术案发明人,得知浩鼎有意购买其发明所制成的 Allyl Globo H 糖分子时,要求浩鼎应与中研院签属专属授权书,也符合中研院规定的技转流程。
翁启惠以女儿名义认购 3,000 张浩鼎股票部分,合议庭认为,翁启惠、张念慈相识多年,长期透过张念慈理财投资,且都是张念慈买股,再由翁启惠支付或偿还款项。
判决指出,翁启惠取得 3,000 张浩鼎股票前,已陆续以自有资金购买 1,460 张浩鼎股票,市价超过新台币 1.6 亿元,处分后足以支付认购 3,000 张股票所需的 9,300 万元,检察官无法证明翁启惠声称已清偿张念慈垫付的款项并非事实,因此难以认定有何行受贿犯行。
新闻稿还指出,翁启惠案发时身为中研院长,未如实揭露以女儿翁郁琇名义持有的 3,000 张浩鼎股票,并发布新闻稿强调或形塑自己从未持有任何上市、上柜及未上市生技公司股票形象,此举已严重影响民众对其个人及政府施政作为之信赖。
但合议庭认为,翁启惠未诚实申报依法应申报的财产,仅属违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自应由主管机关依权责处理,不得仅因股票买卖以借名登记方式为之,即遽认此借名登记在他人名下之股票为贿赂。
士林地方检察署 106 年依贪污治罪条例期约贿赂、收受贿赂罪起诉翁启惠,另依期约贿赂、交付贿赂罪起诉张念慈,士院今天判决翁、张无罪,仍可上诉。
(作者:萧博文;首图来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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