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质疑电信管理法草案第 9 条扩大通信纪录范围,侵害人民隐私。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今天表示,将依行政院版向各党团立委完整说明,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讯自由及消费者权益。
NCC 今天透过新闻稿说明指出,由于网络架构及通讯模式改变,有别于过往以语音为主的服务型态,目前民众多利用电信事业所提供数据服务上网从事通信,为确保民众使用数据服务及各类加值服务的账务正确,电信管理法草案将通信纪录定义为“指用户或电信使用人使用电信服务后,公众电信网络所产生之发送方、接收方之电信号码、通信时间、使用长度、位址、服务型态、信箱或位置资讯等纪录,并以公众电信网络性能可予提供者为限”,以切合民众使用习惯。
NCC 指出,通信纪录所列各项资讯,仅列出电信事业提供电信服务时所可能产生的资讯,包括数据服务及各类加值服务。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19 条第 1 项规定,非公务机关应有其特定目的等得对个人资料予以搜集或处理,因此电信事业保存通信纪录的义务须视提供的服务而定。
NCC 说,依电信管理法草案第 9 条第 3 项授权,NCC 将订定通信纪录与账务纪录保存期间、用户查询的作业程序、收费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办法,以利电信事业遵循。
NCC 说,立法院审查时,部分立法委员提案增订第 9 条第 4 项因应民众急难救助调取民众通信记录的法源依据,以确保民众生命身体的安全,因涉及急难救助范围、可调取的机关及得调取资料范围、构成要件与审查程序不明,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审查会已决议交付协商。
NCC 强调,将依行政院版本向各党团立法委员完整说明,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讯自由及消费者权益。
(作者:刘丽荣;首图来源:Akira123 [CC BY-SA 4.0], via Wikimedia Comm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