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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台湾科技法规总是跟不上产业发展?

2024-11-27 207

让网络产业望眼欲穿的“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终于有了新进展。行政院已通过金管会版本,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台湾在全世界都争相投入的虚拟经济发展竞赛中,算是出现了摆脱落后群的契机。

上周喧腾一时的数字科技 T 币案,曾引起网络界一片哗然。对此,金管会主委曾铭宗仅强调,法律不会溯及既往,在专法上路前,业者仍要遵守法规。数字科技则对案情进度态度保留,并未回应。

数字科技一案,尖锐化了创新与法规之间的冲突。许多人会问,为何台湾科技法规总是跟不上产业发展?相较于其他产业,网络产业发展与变化非常快速,过去法规修订后通常可适用许久,但对应到网络产业,就显得绑手绑脚。因此,更重要的反倒是主管机关对创新的态度。台湾网络产业人士总是羡慕中国市场的发展空间。在中国网络圈,法律没有提及不能做的,基本上都可以做,因此孕育出许多独树一格的服务。

当然,新应用不见得都会成功,有些很快的战死在市场里。但若是经过一番“野蛮成长”之后确实成了气候,主管机关的态度是此时再立法规范也不迟。例如,2003 年启运的支付宝,直到 2010 年才受到专法规范。

但台湾主管机关则习惯设计法规法条,来框住新创应用,期望企业照着法律来发展事业。

本次“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得对“新创公司”保留发展弹性,对于一板一眼的金融法规来说,算是对网络产业的一种“友善”,一个好的开始。

至于数字科技 T 币案,恰处于新法即将上路、仍受旧法管束的处境。群策整合顾问创办人、律师简荣宗表示,“目前社会氛围倾向支持数字科技,这点有助于实际判决时的有罪与否或是减刑”。另一方面,对数字科技不利的变数是,受理法官本身对网络产业的态度,以及究竟能不能理解新兴的网络模式。

面对社会舆论直指“法规落后”、“扼杀创新”,负责草拟电子支付新法的银行局局长詹庭祯指出,不论是电子票证、电子支付,都涉及大众资金汇集,如果没有一套严谨的机制,对社会整体也是风险。

为了从中求取平衡,詹庭祯特别举出草案之中的“排除适用对象”。他表示,仅经营代理收付实质交易款项业务,且保管总余额未逾一定金额者,不受此条例规范,回归一般商业管理,由经济部管辖。“最主要是让小型电子商务业者保有活力,不用受到法律约束,因为遵循法规有成本,例如有资本额限制,可以使用较小的资金进行小规模的商业活动。”

目前排除适用的金额门槛尚未定案,金管会未来将参考业界意见、国外法治、现行实务再行制定。目前经济部登记经营“第三方支付”这项营业项目的企业,有多达五、六百家,可能都有机会受惠。

(本文由 天下杂志 授权转载;首图来源:邱如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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