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 4 日报导,中国公安部日前发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 11 月 1 日起施行。据规定,公安机关为监督检查可进入营业场所和机房,并复制与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讯息。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展开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展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进入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网络安全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讯息、查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情况等措施。
据规定,公安机关在网络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网络安全风险隐忧,应当督促指导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忧,并在监督检查纪录注明;发现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图来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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