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达旗下广明光电在美国遭惠普提讼反托拉斯诉讼案未解。广明光电质疑惠普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基础事实”证据力不足,且证人证词有陈述不实的疑虑。广明光电不排除向法院举发惠普涉及证词不实。
广明光电认为,美国相关法院对广明的判决有避重就轻的疑虑,强调原告惠普(HP)不是广明的直接客户,惠普应详细说明基础事实,广明不排除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市场人士指出,相关诉讼起因惠普向美国南德州联邦地方法院提出光驱限制价格反托拉斯诉讼案,认为广明光电及子公司 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 与本案其它被告(包含 Sony Optiarc Inc., Toshiba Corp, Hitachi-LG Data Storage Inc., Panasonic Corp., NEC Corp.,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等有违反反托拉斯法之嫌。
美国时间今年 6 月 5 日,广明光电接获美国联邦第五上诉巡回法院就光驱限制价格反托拉斯诉讼上诉案和移交令上诉案判决,美国第五上诉巡回法院对“光驱限制价格反托拉斯诉讼案”作出维持原判决定,判罚广明光电 4.3865 亿美元(约合新台币 132 亿元)。
广明光电认为,原告惠普在“基础事实”上有疏漏之嫌,且惠普不是广明光电的直接客户,广明仅在 2003 年到 2009 年期间销售公司产品到索尼(新力)与飞力浦公司的美国海外组装厂。广明光电也提出质疑,惠普在一审诉讼期间,只提出采购人员和专家证人佐证,且惠普无法公开提供母公司和子公司购买光驱的数量资料,广明光电也在二审期间提出相关质疑,也认为惠普提出的基础事实证据力不足。
广明光电也认为,惠普证人在法院上的证词有涉及陈述不实的疑虑,要求惠普提出相关实体采购清单和明细,广明光电不排除向法院举发惠普涉及证词不实。
广明光电强调,公司并未与惠普直接交易,公司主要交货给索尼(新力)与飞力浦公司的美国海外组装厂,这与其他品牌商被告的交易模式不一样,并不适用美国反托拉斯国内法。
(作者:锺荣峰;首图来源:Flickr/Don DeBold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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