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2(星期三)是 Open Data 联盟首次举办圆桌会,由联盟邀请政府正在进行相关作业的学者,分享关于开放政府资料(Open Government Data)的议题,同时在会后进行讨论,其中抛出了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关于“开放资料的授权”部分。
目前各国公部门资讯利用柛归纳成下列三种模式,方式与目的皆有不同差异:
- 政府资讯公开(Freedom of Information, 简称FOIA)
- 公部门资讯再利用(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简称 Re-use of PSI)
- 政府资料开放(Open Government Data)
FOIA 是其中最简单的部分,政府只是公开资料的细节提供人民检阅,但人民不能将这些资料拿来做利用,只能观看,主要的目的在于满足民众“知的权利”。目前台湾有政府资讯公开法,政府网站有政府资讯公开专区,包括相关法规以及一些与该单位业务相关的统计数据。
而 Re-use of PSI 则是欧盟率先大规模订定的一个介于 Open Government Data 与 FOIA 之间的方式,因为欧盟认为政府资料拥有经济上的好处,应该在不影响各国资讯公开法的架构下,将政府的资料利用支付成本或免费的方式交给民间再利用并创造其他价值,不过 Re-use of PSI 主要是以“经济面”的再利用为主。
一般来说,2 与 3 都可以视作开放资料。而目前的 Open Government Data 则被视为前两者的结合,主要是将政府的资料完全开放,以尽量收取少量费用甚至免费的情况,将这些资料提供给“任何人”做商业化或非商业化的利用。谈 Open Government Data 时也会提及 Open Government 概念,强调政府施政透明化,民众参与等。
两大关卡:资讯公开法与著作权授权
如果政府将资料开放,就必须在目前的《资讯公开法》之下运作,包括国家机密、各公司的营利资讯、犯罪侦查等资料,如果公布后可能会造成国家或各种与公益无关的利益损害,就无法公开。例如美国大规模监视网络的“棱镜”计划必然就属于不能公开的资讯,还有一些军事机密资料同样也无法公开在网络上,因此资讯公开法会是政府开放资料的第一道关卡。
另外一部分则是属于著作权授权的部分,通常资料与资讯这些东西都像小说、音乐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如果是政府与其他单位的合作案,可能就要端看当初政府所签订的合约是否允许政府直接公开,不然还是得取得另一合作单位的同意方可将资料公开,这些著作权授受的情况,就是政府资讯是否能够公开的第二道关卡。
保障与掩盖
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新西兰等国家,都开始进行资料开放的计划,但他们也都遵循以上的原则,要确保该资料完全不会有侵权以及符合资讯公开法的要件,才会释出。不过这也衍生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政府要掩盖自己的资讯时,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状况?
但这种保障是必须的,就连 Edward Snowden 在公开美国政府的“棱镜”网络监控计划时,也没有全盘将资料泄露出来,因为其中使用相关技术的美国技术人员,可能会因为他所公布的资料而惹来杀身之祸;而政府与民间的相关研究如果公开,也可能导致无法估计的后果。
但这也意味着政府能够利用这些“理由”掩盖他们不想公开、但却必须公开的资料,最好在这方面能有真正令人信服的“第三方”:由关心政府开放资料的民间组织与政府,两者共同推举不同的专家学者,共同就法律与开放资料两者之间权衡,并协助政府建构开放资料平台,如此才能将开放资料的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