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在全球备受瞩目,台湾金融业也对此项新兴领域积极尝试,在筹措离岸风电开发资金时,除了向银行团融资,另发行两档绿色债券,造成抢购风潮,可见绿电商机的强大吸引力,并成为未来金融业新转机。
面对低利率环境,绿色金融可望成为我国金融业未来转型方向之一,特别是随着国内再生能源电厂陆续商转,将能带动更多金融创新商品问世。但创新过程中仍存若干法规疑虑有待厘清,同时也得思考监管机制,避免商品瑕疵或行销不当而损及投资权益。
面对低利率,绿色金融将成转型亮点
台湾金融市场处在低利率状态已有一段时日,中央银行今年 5 月所公布之存放款利差仅 1.31%,且受武汉肺炎(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短期内难见存放款利率及两者利差走势大幅反转。面对低利率环境,传统授信业务首当其冲,低利差削弱放款获利能力,向来以净利息收益为营收大宗的经营型态必须有所调整。借镜欧洲、日本银行业的经验,调高投资银行、固定收益等交易业务的比重,以降低对于融资业务的依赖,促使业务多元化开展,有助于在低利率环境中维持获利水平。
此一业务转型建议,其实恰与金管会即将推出“绿色金融行动方案 2.0”,有若干不谋而合之处。包含透过政策诱因,引导市场资金投入绿色永续产业,以及放宽绿色债券资金用途,或研议另推永续债券等,皆为对应低利率挑战的可行方向。实际上国内已有业者积极尝试,风电开发商沃旭能源(Ørsted)为筹措离岸风场资金,除了向银行团融资新台币 250 亿元之外,另发行两档绿色债券、发行总额共计 120 亿元,并获得包括投信、券商与寿险在内的国内金融业者抢购。
由此可窥知绿色金融创新之市场潜力,端看金融业者如何包装,特别是 2025 年绿电占比 20% 目标在望,这段期间可预见再生能源电厂将陆续完工。在风险适当控制的前提下,可提供稳定、长期投资报酬的绿电专案,以及所衍生出的金融创新商品,在低利率市场将越发凸显投资吸引力。
绿能电厂具备金融创新想像空间
由于国内现阶段已商转或即将并联的绿能电厂,商业模式仍多属跟台电公司签订购电合约(PPA),亦即台电将于长达 20 年的合约期间,以固定趸购费率收购所发出的电。换言之,该些绿能电厂未来可望有着长期、稳定的现金流入;从金融的角度来看,应具有包装成金融商品的可行性,借此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成为筹资新管道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迈入营运维护阶段的电厂也需要长期资金投入,在国外常见由资金充裕的寿险业者或私募基金担纲重任。以寿险业为例,投资模式可分为参股与财务两类型,参股系指电厂转让持股给保险公司,但受限于保险法与公司法等法规,以及投后管理之相关考量,参与意愿通常不高。相较之下,寿险业较为偏好财务性投资,若能由稳定营运的电厂发行可在次级市场交易的金融商品,如此一来保险公司较能弹性配置投资组合,同时也无须参与电厂经营管理。
当然,前述的转型创新愿景,前提在于具有可预期收入的绿能电厂,如何能够整合包装并切割为小单位商品向投资人兜售?离此目标最近者应属太阳能电厂资产证券化。
太阳能电厂证券化在美国已相当普遍
其实太阳能电厂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不复杂,鉴于电厂与台电签订的购电合约具有未来收益特性,以此发电收益为基础,搭配信用增强与评等机制,将购电合约的应收账款债权重新打包,成为资产抵押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收益凭证,公开或洽特定人分级出售。购置 ABS 商品的投资人,得以收取凭证所分配的定期收入,即为其出资的相对应投资报酬。
事实上,太阳能电厂借由 ABS 方式筹资在国际间已盛行多时,尤其是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早在 2013 年太阳能大厂 SolarCity 就首次尝试,并在此后的 5 年内年年发行,其他业者像是 Sunnova,甚至如募资平台 Solar Mosaic 也都陆续跟进。2017 年太阳能相关 ABS 年发行量已达 10 亿美元,2018 年逾 20 亿美元、2019 年更攀升至 32 亿美元。得益于强大的金融研发创新能力,以及具规模的证券与再生能源市场,太阳能电厂证券化商品在美国,已可被开发商与投资大众所普遍接受。
我国法规对于电厂资产能否信托,仍有疑义
反观我国太阳能电厂自 2017 年始见较大规模之成长,资产证券化效益也因之逐渐浮现,但迄今尚未有任何一档商品问世。问题症结即在于售电收入能否成为证券化标的,发行有价证券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有关法规之解释仍有疑义。
由于为隔离原资产持有机构之破产风险,以强化证券化资产的安全及保护投资人权益,“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规定,须将证券化标的之金融资产,以信托方式移转给受托机构或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SPV),再由受托机构或 SPV 发行受益凭证。依据目前业者所规划之发行架构,信托标的是营运已上轨道且故障维修率较低的案场,放入受益凭证的一篮子里包装,并由银行作为信托受托人,以争取投资人青睐。
然而,信托资产究竟是电厂本身,抑或应视之为台电公司应收账款?-相关局处对此仍有歧见。若单从金融业的观点来看,鉴于多数太阳能电厂现阶段商业模式仍走绿电趸售制度,台电因具有契约期间强制收购义务,电厂的应收账款债权理应可获十足担保,符合“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 4 条第 2 项合格资产之定义,并依法须将此应收账款债权信托给受托机构。但电厂经营的法源依据“电业法”,并未明载电厂资产得信托给金融机构,且电厂属于能源基础设施,尚须肩负法令赋予之社会责任,受托机构是否连带负责?甚至银行如果担任电厂的信托受托人,是否违反银行产金分离原则?这些问题截至目前为止尚无具体答案。
网络认购投资太阳能板是台湾特有创新
相较于资产证券化因法规疑虑卡关,另一种堪称台湾独有的太阳能电厂集资模式,亦即透过网络平台认购太阳能面板,近年来反而蔚为风潮。此类投资系将太阳能电厂切割成小单位商品,通常以一片太阳能板为出售单位,投资人缴付相对应金额后取得设备所有权,重点在于其所附属之售电给台电公司的权利,藉以按期获得售电收益。
由于太阳能电厂要能够并联商转,除了需要掌握施工、维护等技术环节之外,还有若干行政流程需完成,像是设备登记、购电合约签订、厂址协调租借等,繁复作业细节常让有意参与绿电投资者望之却步。而市面上的网络认购平台,就是主打全程代为管理,投资人无须对电厂经营亲力亲为。
此类创新集资模式之理念近似共享经济与全民电厂,并且融合金融科技内涵,投资大众得以轻松共享绿能收益,电厂也能筹募所需资金,看似双赢作法应当值得大肆推广。惟投资必然有风险,特别是太阳能电厂营运动辄 15 至 20 年,期间倘若维护品质不佳造成售电报酬未如预期,甚至遭遇风灾致使营运中断,最严重可能会让投资瞬间化为乌有。但投资人事前是否明了潜在风险?遇有投资纷争该如何处理?投资权益应当如何保障?
投资保障与监管机制仍待厘清
上述问题的症结其实在于网络认购投资太阳能板,能否将其比照金融商品进行监管?如是,依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业者须履行商品资讯与风险之揭露义务,不得有虚伪不实或不当之劝诱及销售行为;针对揭露内容与格式也须依有关规定办理,使投资人于投资前有审慎评估之机会。若有投资纠纷,除了寻求司法途径之外,投资人还可选择透过“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消弭争端,避免诉讼程序旷日废时且不符经济成本效益。
只不过目前网络平台的经营主体,多为租赁业或能源技术业者,而不是金融业,主管机关自然不是金管会,当然也没有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可能性。但如此一来,将不利于投资权益的保障,尤其市面上部分平台为吸引投资人关注,强调投资期间可固定获取高收益,所标榜之投报率甚至高达 8% 至 10%,此等行销手法恐对日后争议埋下隐忧,未来如何妥善管理值得各方深思。
(作者:王嘉纬,台湾金融研训院金融研究所首席研究员;本文由《台湾银行家》授权转载;首图来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