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 18 日正式预告“在台湾地区从事商业行为禁止事项项目表”,把代理或经销中国 OTT 及相关商业服务纳入禁止范围。NCC 表示,公告后会依法行政,最高可罚新台币 500 万元罚缓。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表示,等经济部公告后,由陆委会认定爱奇艺等中国 OTT 业者属于陆资范围后,将据此认定代理行为违法,会依法进行查处。
NCC 表示,如果查证属实,将会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86 条第 4 项规定,可处代理商新台币 5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要求停止或改正,如果未停止者,得连续处罚。
事实上,NCC 在 7 月 22 日公告的“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法”草案(俗称 OTT TV 专法)就提到,对爱奇艺、腾讯 WeTV 等未依台湾地区与中国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取得许可的互联网视听服务提供者,要求台湾业者不能提供电信设备、电信服务,或提供网络资料中心服务、内容传递网络服务、云端服务等,业者如违反规定,可罚新台币 50 万到 500 万元。
(作者:苏思云;首图来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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