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者年纪逐渐增长,版主参加丧礼的机会远大于参加婚礼。时常有人询问若亲友不幸往生,其名下持有的门号该如何停话? 需不需要缴交违约金呢?
移动电话用户死亡申请停话是否缴交违约金因过去各家业者规定不一,有些业者可以直接退租且不用缴违约金,但也有些业者强制必须继承过户、缴违约金或是要缴交抛弃继承声明书,常引起不小争议。不过,目前各家业者的规范似乎已趋于统一~就是不必缴交违约金但必须缴清电话费。
以下针对亲人过世后持有的门号如何停话及相关问题,做一说明:
Note: 以下资讯仅供参考,以电信业者公告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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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移动电话用户死亡,如何办理名下门号停话或是过户?
由门号持有人(死者)的直系亲属需携带双证件及门号持有人除户证明或死亡证明,前往各电信业者”直营门市”办理停话或是门号过户。若门号要保留继续使用则须办理继承过户,若门号不再使用,则可申请停话,当日即生效。
Note: 部分业者开放加盟门市办理,不过为避免加盟门市人员不清楚相关规定 ,强烈建议前往直营门市(中华电信营业窗口临柜)办理。
2. 门号持有者死亡申请停话要代为缴清违约金或电话费吗 ?
若是申请退租停用,即日起生效,免收违约金。若仍有预缴款,可要求退款。
若当事人死亡时,有电话费尚未缴清,须由家属继承负担。换言之,家属仍会收到一张未足月的账单,除非家属放弃继承,该期电话费家属仍必须代为缴清。
3. 若电信业者主张一定要缴交违约金或是过户,该如何争取与申诉:
各电信业者的行动业务服务契约属于继续性契约性质,且并未强制继承者必须继续租用。人死租约即消灭,电信业者不得要求缴交违约金或是强制继承过户。
以下以中华电信行动通信业务服务契约内容来说明:
A. 中华电信行动通信业务服务契约第十七条~乙方以自然人名义租用本业务时,如因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租用者,准用更名之规定。
ð 该条文乃同意继承人如果决定保留门号继续使用的话,电信业者必须允许其法定继承人过户更名使用,但并没有强制法定继承人必须继续租用。
B.中华电信行动通信业务服务契约第四十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转让本契约之权利及义务予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契约。
ð 不得转让本契约之权利及义务予第三人规定代表此行动通信业务服务契约属于继续性契约性质,其租约责任因当事人死亡自应当然终止,并不属于违约情事,电信业者不可收取违约金,也无理由要求家属过户或缴交抛弃继承声明书。
如有电信业者主张必须缴交违约金才能申请门号停用或是强制要求必须继承过户者,可以向NCC申诉,请求NCC介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