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 2020 年中修法公告,禁止代理或经销中国 OTT 平台如爱奇艺等相关商业服务。NCC 24 日表示,广告代理商在台湾替中国 OTT 平台招揽广告,最高可开罚新台币 500 万元,且可连续处罚。
经济部在2020年9月3日公告“台湾地区从事商业行为禁止事项项目表”,把代理或经销中国OTT平台及相关商业服务纳入禁止范围,当时外界解读为“爱奇艺条款”。不过,业者质疑,仍有部分广告代理商持续在爱奇艺等OTT平台投放广告,游走灰色地带。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副主委暨发言人翁柏宗表示,经济部公告的禁止范围,如果涉及中间投入服务或相关商业服务的认定,将用是否“使中国地区OTT TV服务在台落地提供服务”或“协助其经营”作为判定,举例而言,代理、行销、广告等都属于协助中国OTT平台经营的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翁柏宗说,若查证属实,依“台湾地区与中国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86条第4项规定,可处代理商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要求停止或改正,如果未停止者,得连续处罚。
翁柏宗指出,商业行为有很多种样态,NCC会就具体个案性质,跨部会讨论认定;等跨部会认定后,依据行政分工进行裁处,但目前尚未有相关开罚案例。
(作者:苏思云;首图来源:科技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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